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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芷云与侯明生、秦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芷云,侯明生,秦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杨芷云,农民。被告侯明生,农民,屯。被告秦景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芷云诉与被告侯明生、秦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归还了6000元欠款给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芷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燕审 判 员  陈教三人民陪审员  何 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伟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