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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金平、李春刚、孙星星强迫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平,李春刚,孙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2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平,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暂住太原市。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分局海明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2013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春刚,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暂住太原市。2012年6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星星,绰号火狼,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地在山西省平遥县。201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4月3日释放。2013年2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平犯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春刚犯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星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陈金平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赵某某(女,1997年12月4日出生)骗至本市,以揭发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方式相威胁,强迫其卖淫。2013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春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赵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吕某在本市万柏林区南屯村从事卖淫活动。在旅馆内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吕某表明其被强迫卖淫的情况后随吕某一同离开。2013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孙星星伙同三哥(身份不明,在逃)、”大橙子”(身份不明,在逃)、”斌子”(身份不明,在逃)、”彤彤”(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在本市万柏林区南上庄一饭店内使用甩棍、镐把、日本刀等工具对被害人吕某进行殴打后,将其带至被告人陈金平位于本市万柏林区南屯村的暂住处,以赔偿损失为由向其敲诈人民币9900元及冰毒1包(约3克)。后因被害人吕某要求带被害人赵某某离开,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等人再次要求被害人吕某给付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在被害人吕某筹钱未果的情况下,几名被告人强迫其打下一张20000元的欠条后放其离开。赃款分赃后挥霍,冰毒被在场人员共同吸食。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金平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春刚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星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敲诈勒索罪部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星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金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称,我没有强迫赵某某卖淫,赵某某之前就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她来太原是想让我帮忙介绍客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春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称,我没有介绍赵某某卖淫;我没有打吕某,也没有要钱。被告人孙星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称,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我只分了300元。经审理查明:(一)介绍卖淫2012年12月5日,被害人赵某某(女,1997年12月4日出生)因找工作从吉林省大安市来太原找到其老乡被告人陈金平。2013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金平通过被告人李春刚将被害人赵某某介绍给吕某在本市万柏林区南屯村从事卖淫活动。后被害人赵某某随吕某一同离开,未回被告人陈金平处。(二)敲诈勒索2013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孙星星伙同”三哥”、”大橙子”、”斌子”、”彤彤”(均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在本市万柏林区南上庄村一饭店内使用甩棍、镐把、日本刀等工具对被害人吕某进行殴打后,将其带至被告人陈金平位于本市万柏林区南屯村的暂住处。以被害人吕某带走被害人赵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为由,向被害人吕某敲诈人民币9900元。后因被害人吕某要求带被害人赵某某离开,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等人再次要求被害人吕某给付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在被害人吕某筹钱未果的情况下,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强迫被害人吕某打下一张20000元的欠条后放其离开。作案后,赃款分赃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27日中午12时许,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海明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海明辖区内的红日升旅馆104有一网上逃犯,接到指令后,民警将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上网的逃犯陈金平抓获,其交待了在山西省太原市非法拘禁的事实,后移交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长风责任区刑警队;2013年2月3日晚上21时许,长风责任区民警根据线索在万柏林区南屯正街将嫌疑人孙星星抓获,其交待了非法拘禁吕某的事实;2013年3月11日14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万柏林区南屯村一出租屋内将李春刚抓获,其交待了事实经过。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吕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月29日晚上19时左右,我准备去南上庄老地方饭店买饭,一进门感到有人用棍棒打了我的后脑部,随后大约有6、7个人围住我,用木棒、甩棍在我身上乱打。之后将我拖到一辆轿车上拉到南屯村南一条街的一出租房内,他们六个人又开始打我。之后让我用我的电话以约吃饭为由将赵某某约至丽华龙湾,他们又把赵某某带到南屯村。其中一个人搜走了我的10000元现金。过了一个多小时,一个叫李春刚的问我还有没有钱,让给家里人打电话拿钱。我给我哥打电话,我哥说明天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春刚打1000元。又过了2小时,一个叫陈金平的电话响了,说是”铁哥”(外号)的电话让李春刚接,李春刚接完后要求我打20000元的借条,我不打,他们又开始殴打我。30日晚上8时许,陈金平看到我还没有凑下钱,就又让他们对我殴打,约31日凌晨1时许,那个”铁哥”来了,让我打了借条按了手印后,放我走了。事情的起因是2013年1月25日晚上9时,我在南屯村开了房间,经朋友介绍给李春刚打电话,说要找个小姐,后以600元的价格成交。第二天凌晨,一个叫赵某某的小姐来到我租的房间,说她只有16岁,我就没有和她发生关系,她告诉我说她是被一个叫陈金平的人强迫卖淫的,想让我带她离开,于是我就把她带走了。他们找我就是为了这个小姐,所以对我拘禁并殴打,以赎她为由让我给钱。被害人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在老家时一个朋友告诉我在太原给我找到工作了,2012年12月5日我来了太原,找到陈金平他给我安排住处,我从老家来的时候是陈金平给我的钱。来之后陈金平让我做小姐替他挣钱,否则就让老家人知道我做小姐的事。我去做小姐是李春刚联系好嫖客,告诉我地点和应收取的费用,之后我打车去指定地点卖淫,嫖客给钱后我回来给了陈金平。有天”强子”(即被害人吕某)要小姐,陈金平、李春刚安排我向强子卖淫,强子的大名我不知道。我去了南屯村后,告诉强子我不同意卖淫,让他救我,强子就带我走了。强子这次被他们殴打是因为我的事。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吕某、赵某某辨认,非法拘禁吕某的人系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孙星星;经赵某某辨认,介绍其卖淫的人系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4.三被告人身份证明。5.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春刚2012年6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孙星星201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4月3日释放。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金平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下午的一天,我和”火狼”(即被告人孙星星)、”老李”(即被告人李春刚)、”斌子”、”大橙子”(大名不详)等人及我女朋友坐着聊天,老李接到一个电话说”强子”(即被害人吕某)在南上庄出现了,之后我们就去了南上庄。发现强子去一个饭店买饭,我们就去打了强子,强子对老李说有事说事不要打架,之后我们一起去了南上庄出租屋,老李不让人打强子。他对强子说我介绍赵某某给你,你通过赵某某把张某某也带走了,你对的起我吗,我这几天找你们花了10000多元人民币,这事情怎么算?强子说没有钱就开始打电话找钱,期间强子给赵某某打电话把她也找来了。老李对强子说起他们之间卖冰和介绍姑娘的事,后来就睡着了。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强子又打电话开始找钱,然后和老李商量先卖点货,用卖货的钱给老李10000元。强子让老李安排人和他一起去拿货,但没有拿到,强子看没有办法就给老李打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之后我们让强子走了。在打强子的过程中,强子主动拿出一包冰毒和8000元钱,钱给了老李,老李给大家分了分,冰毒一起吸食了。被告人李春刚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份的时候,陈金平从他老家带过几个女的准备让她们做小姐卖淫,2013年春节前强子(即被害人吕某)找陈金平说要包夜,就把这两个女孩带走了,之后就没有把这两个女孩送回来。陈金平找我帮忙让强子把这两个女孩送回来,强子说这两个女孩要和他处对象不回去了。我知道强子在南上庄住,就让陈金平自己找。2013年1月的一天,陈金平给我打电话说找到强子了,让我过去。我过去后看到陈金平、大橙子、火狼等五个人拉扯强子,我过去问怎么了,强子说那五个人打他了。之后陈金平要把强子拉到他家,让我也过去。我去了后看到他们用镐把等工具打强子,我不让他们打。陈金平让强子找那两个女孩,强子打电话叫过来一个(即赵某某)。之后陈金平说强子,你包夜后就把这两个女子带走了,我花钱雇人找你,你赔偿我损失。强子说他有7900元,还有几克冰毒,陈金平说还得2000元,之后强子说让叫回来的那个女子赵某某送过来1000元。强子又说他外地的朋友可以给银行卡上打1000元,我就告诉了他我的银行卡号。后强子又说想让叫回来的那个赵某某当老婆,陈金平说还得给20000元,打个欠条分期还,强子打了个电话就不同意这个事了。后来铁子(大名不详)带人过来说了强子,陈金平说他要回东北了,就让强子给我打了个20000元的欠条,我们就让他们就走了。被告人孙星星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29日上午9时左右,”三哥”(大名不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南屯一下,我去了和他们吃了饭,下午我们一起去了南上庄。到了南上庄我们就在”老李”(即被告人李春刚)找的车上等候,”老二”和”彤彤”去南上庄村转悠,约晚上八时有人打电话告诉我们强子在附近的旅馆住着,我们就到处找,后在一个饭店找到强子,我们进去打了他,又把强子拉到车上到了南屯村一处居民房。他们找强子是因为强子把老二的两个女孩给带走了,找到强子后老二让强子和两个女孩联系,让大橙子去接,后来过来一个女孩。我感觉不舒服就睡着了。第二天早上醒来,我听他们说话我知道是老李和老二让强子找钱了,到了晚上,强子给老李打了个欠条就走了,我们也各自走了。他们从强子身上搜出钱没我不知道,我知道他们让强子打电话往回拿钱,事后老二给了我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孙星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部分数额未遂,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介绍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平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春刚构成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星星构成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平同时构成强迫卖淫罪,现仅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陈金平伙同被告人李春刚介绍赵某某卖淫的事实存在,故被告人陈金平的行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陈金平、李春刚均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敲诈勒索犯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平、孙星星基本能供述其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虽不易区分主从犯,但考虑被告人孙星星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星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金平关于其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辩解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春刚关于其没有介绍赵某某卖淫,没有向被害人要钱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星星的辩解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春刚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孙星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XX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楷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