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王真群与廖东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63号原告王某,女,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廖某,男,住址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