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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32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超;敬东宏;徐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25-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日,个体户工商户,住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被执行人敬东宏,又名敬东红,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宝鸡市群众路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本市金台区中山路国税局家属楼。被执行人徐汶,女,生于1971年10月7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中山路国税局家属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113550元,案件受理费2572元,执行费1648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敬东宏、徐汶银行款项11777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闫宏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