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洪少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少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辉。被告:洪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少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圣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