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留学、邵付现等与连保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留学,邵付现,连保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李留学。申请执行人邵付现。被申请人连保现。申请人李留学、邵付现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劳务费36813.95元,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7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