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9-12-22
案件名称
许福祥与许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许福祥;许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许福祥。被申请人许军。申请人许福祥要求宣告许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福祥申请称:本人与许军系父子关系。许军于1999年因求学需要将户口迁至南京,大学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出,现也不知迁至何处。2006年3月份至今,许军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现根据有关法律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许军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许军,男,居民身份证号码××。许军于2006年3月份至今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查无音讯,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许军仍然下落不明,也未有知情人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军于2006年3月从家中外出,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且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许福祥要求宣告许军死亡,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小平审 判 员 陈 和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加莲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