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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邵剑飞、金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邵剑飞,金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武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剑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晶。上诉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邵剑飞、金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峡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上诉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