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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605号���请执行人:宋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某甲,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为县人民法院(2008)无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甲在2013年10月30日前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婚生女张某乙抚养费6720元(自2008年11月至2012年10月);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甲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