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与马永昇、李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马永昇,李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九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648802-6。法定代表人宋文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雅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永昇。被告李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永昇、李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永昇、李丽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永昇、李丽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新华审判员 赵有名审判员 鲁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望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