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小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小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6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梅,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