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4号上诉人任初忠与被上诉人郑展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初忠,郑展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任初忠。委托代理人:韦端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展飞。委托代理人:陆福武。上诉人任初忠因与被上诉人郑展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任初忠的委托代理人韦端宁,被上诉人郑展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陆福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1)江民一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18元(上诉人任初忠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任初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吴 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骆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