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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周荣与孙桂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孙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周荣(又名周蓉)。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桂凤。申请执行人周荣依据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6000元及垫支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和给付垫支的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3)平法执字第47号执行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华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