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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6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邝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邝志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61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第2-4、9层。负责人邓裕斌。委托代理人周华章、范宇丽,均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志锋,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邝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5元减半收取581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财产保全费44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戴桂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