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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15

案件名称

关一典与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关一典;郑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一典,女,满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重庆新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田刚,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觅真,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雅萍,女,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新京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傅孝倦,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一典与被上诉人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1490号民事判决,关一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关一典又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一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一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5元,由关一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小波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