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11月3日以被告孙某某找到原告所在单位表示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民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