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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民三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刘艳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刘艳玲;张淑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565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4号。代表人吴丽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左洪波,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玲,居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张淑芬,居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被告刘艳玲、张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4.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68元,由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审 判 员  姬立海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