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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瑞珍与被告汉寿县毓德铺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珍,汉寿县毓德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周瑞珍,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汉寿县毓德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毓德铺镇集镇。法定代表人李明辉,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寅,汉寿县毓德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瑞珍与被告汉寿县毓德铺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珍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瑞珍以已与被告汉寿县毓德铺镇人民政府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瑞珍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廖泓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鲁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