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李国成、张红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国成;张红斌;黄昌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成,男,汉族,现住海丰县。被执行人张红斌,男,汉族,现住海丰县。被执行人黄昌武,男,汉族,现住海丰县。李国成与张红斌、黄昌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汕海法民一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张红斌应赔偿李国成92639.38元,黄昌武应赔偿24254.54元。判决生效后,张红斌、黄昌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李国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昌武经本院做工作后,已将赔偿款付还申请人,但另一被执行人张红斌至今没有还款,查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戴文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雨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