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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3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京玉与贾瑞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776号原告陈京玉诉被告贾瑞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陈京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闫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