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3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京玉与贾瑞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776号原告陈京玉诉被告贾瑞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陈京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闫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