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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95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审。辩护人张某甲。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为索取赌债,伙同“龙某”“三三”等人(另处),于2012年5月31日2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新生路附近,驾车将杨某乙强行带至本市武昌区南湖附近,限制其人身自由。其间,被告人周某采取殴打手段,索某杨某乙的人民币500元,并获取其银行卡密码。随后,被告人周某持杨某乙的3张某乙行卡在本市武昌区积玉桥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共计取款人民币17600��。经法医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周某于2013年5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还赃款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及报案材料;6、被告人周某的供述;7、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索取赌债,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及赔偿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源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