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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闫贵顺、邓艳军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邯,李宁,武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刘邯。法定代理人李文慧,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生。被申请人李宁。被申请人武金龙。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D59M**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59M**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宏跃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