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杭商清(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丝绸博物馆与公司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丝绸博物馆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杭商清(算)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丝绸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赵丰。被上申请人: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龙。申请人中国丝绸博物馆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指定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并对该公司进行清算。2013年10月29日,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出具了《关于申请宣告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报告》,申请宣告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报告载明,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