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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苏云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世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世戴,范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苏云。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永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世戴。被执行人范世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以被执行人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存入的存款82715.11元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帐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延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