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谷树龙与庆城县天天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树龙,庆城县天天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谷树龙。被告庆城县天天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玲,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庆城县庆城南街。委托代理人刘乐强。委托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树龙与被告庆城县天天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树龙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树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谷树龙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