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5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孙兴存、孙兴华、王兆志、王庆堂、宋明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孙兴存,孙兴华,王兆志,王庆堂,宋明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54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孙兴存,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兴华,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兆志,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庆堂,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明镇,男,住齐河县。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齐法执字第5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明镇拥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XXX**)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明镇拥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