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边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金海申请执行林上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金海;林上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边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海,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东县。被执行人林上有,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上有在攀枝花农商行新华街分理处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