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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玉涛与郑志林、陈岚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涛,郑志林,陈岚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张玉涛,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志林,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岚昌,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张玉涛诉郑志林、陈岚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撤回对被告陈岚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涛撤回对原告陈岚昌的起诉。审判员 孙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