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玉涛与郑志林、陈岚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涛,郑志林,陈岚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张玉涛,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志林,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岚昌,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张玉涛诉郑志林、陈岚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撤回对被告陈岚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涛撤回对原告陈岚昌的起诉。审判员 孙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