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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光钱与董福生、叶益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钱,董福生,叶益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陈光钱,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胡秀云、胡秀芝,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被告:董福生,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谢立光、郑旭灿,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益俊,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钱与被告董福生、叶益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陈光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斯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