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仓民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全武孙与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武孙,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462号原告全武孙,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告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良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孝祥、沈召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武孙与被告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武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