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许国民与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民,王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许国民,被告:王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民与被告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国民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应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