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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许国民与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民,王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许国民,被告:王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民与被告王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国民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应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