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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石清与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建设南路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清,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建设南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高行初字第33号原告刘石清,被告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建设南路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吕红军,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赵冀原,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民警原告刘石清不服被告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建设南路派出所作出的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二零一三年九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的处罚决定歪曲事实,处罚决定记载桑艳伏与原告因口角发生推搡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完全被动的被桑艳伏摔倒在地导致心脏病复发昏倒,而该处罚决定没有对此事件的主使人桑金栓作出任何处罚;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原告被摔伤后住院治疗,被告在没有给原告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原告伤情不明的情况下对桑艳伏作出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处罚决定记载桑艳伏与原告因口角发生推搡,与事实不符。该认定结论是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内容。且该决定书已经被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复议决定书所撤销。我所重新调查取证,查明原告与桑艳伏发生口角,桑艳伏将原告拉倒在地,导致原告倒地后住院治疗,并没有证据证实桑金栓指使桑艳伏伤害刘石清。据此作出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曾三次委托鉴定机构,均因故未能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桑艳伏作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6日晚22时许,在保定市新市区向阳南大街锅炉厂宿舍附近,桑艳伏和原告刘石清发生口角,桑艳伏将刘石清拉倒,导致刘石清倒地后住院治疗。2012年10月9日,原告电话报案,2012年10月15日被告给原告刘石清做笔录,原告陈述了事发经过。2012年10月16日,被告传唤桑艳伏,并对在场人桑金栓做笔录调查核实,之后被告分别向知情人樊福平、桑梧桐、裴小波、刘旭、李波等调查核实。2013年4月12日被告对致害人桑艳伏进行了告知,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3年4月21日,被告作出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4月23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保定市新市区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2013年7月14日,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撤消了被告作出的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3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被告重新调查取证,并与2013年8月5日重新对桑艳伏做告知笔录。2013年8月5日作出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8月6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9月13日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法定期间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权利。被处罚人桑艳伏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拉倒致使原告住院治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原告称被告未对指使人桑金栓作出处罚,因无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未作法医鉴定被告就作出处罚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只要行为人进行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否有法医鉴定结论,公安行政机关都有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且本案被告已三次开具委托鉴定书,都因故对原告的伤情未能作出鉴定结论。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2013年8月5日作出的保公新(建南)行罚决字(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俊华人民陪审员  马晓驰人民陪审员  刘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