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二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丽敏与孙景义、孙晓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敏,孙景义,孙晓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888号原告王丽敏,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景义,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晓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敏诉被告孙景义、孙晓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敏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0元,由原告王丽敏承担2,690.00元,退回原告2,690.00元。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