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徐桂枝、单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国,徐桂枝,单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浔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朱卫国。被告徐桂枝。被告单建平。原告朱卫国与��告徐桂枝、单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桂枝、单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卫国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于2012年7月7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7月8日被告单建平向原告书面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原告同意被告于2012年8月7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止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2012年5月8日被告徐桂枝、单建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以证明徐桂枝、单建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2012年7月7日还清不计息,2012年7月8日被告单���平的书面申请,要求还款期限延期到2012年8月7日,2012年8月7日、9月7日申请,要求还款期限延期至2012年9月7日、10月7日。被告徐桂枝、单建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徐桂枝、单建平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九江友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周转,承诺于2012年7月7日还清不计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日原告将款转至6222081507000126839的账号。2012年7月8日、8月7日、9月7日被告单建平分别向原告书面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一个月,还款期至2012年10月7日。还款期到后两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继续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自2012年10月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桂枝、单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朱卫国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10月8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桂枝、单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庆萍人民陪审员 李翠江人民陪审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