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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晋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同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晋执字第407号魏某诉赵某河北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晋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英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建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