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晋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同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晋执字第407号魏某诉赵某河北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晋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王英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建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