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白国军申请程敏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军,程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53-2号申请执行人白国军,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程敏强,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关于白国军与程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邢台市未查到程敏强的银行存款,未查到房产信息,在程敏强原籍浙江省杭州市、金华市、东阳市均未查到存款、房产、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程敏强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有未了结的刑事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