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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熊代群、田欣悦与田涛、晏先梅、田丹、余浩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代群,田欣悦,田涛,晏先梅,田丹,余浩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84号申请执行人熊代群,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欣悦,女,2005年4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熊代群,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涛,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晏先梅,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丹,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浩楠,男,2007年6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丹,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田涛、晏先梅、田丹、余浩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涛、晏先梅、田丹、余浩楠的银行存款1309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