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捷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郭生枝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捷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郭生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捷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泽雅镇源口村房管大楼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邵中天,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生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捷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生枝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青法民三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