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郑卫昌与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255号原告郑卫昌。委托代理人王瑞龙,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伟。原告郑卫昌诉被告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卫昌的委托代理人王瑞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卫昌诉称,原、被告原系好友。2007年11月,被告多次找到原告,声称急需用钱,原告基于朋友感情,遂多次借给被告钱款计人民币(以下至判决主文前币种同)19,5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2011年12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又向原告借钱,并声称2011年年底即能将之前的欠款一并还清。被告父母也一再恳请原告帮忙,故原告再次借给被告8,000元。承诺的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仍不还钱。2012年9月11日,被告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借郑卫昌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伍佰元整)明天保证还清。晚上借高利贷也还清。如有一切后果自负。”但被告依旧未归还欠款,甚至躲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7,5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7,000元。被告方伟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1日,被告方伟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借郑卫昌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伍佰元整)明天保证还清。晚上借高利贷也还清。如有一切后果自负。”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卫昌借款人民币27,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元,由被告方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芬人民陪审员 陆炳文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