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池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严某甲,男,生于1975年1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女,生于1988年12月20日,汉族。原告严某甲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和被告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9年5月21日双方办理结婚证。婚后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愿跟原告生活,双方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12月为小孩的事情原告骂了被告,被告就走了,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也未去寻找被告,因原告清楚被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找也无任何作用。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三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严某乙由原告自己抚养。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甲与被告沈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5月2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7日生育一子严某乙。原告与被告婚后因被告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为生活琐事长期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夫妻感情较差,2009年12月被告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亦无任何联系。2013年7月4日原告严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双方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三年多时间,充分说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因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进行抚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严某甲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严某乙由原告严某甲抚养。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义才审 判 员  李富建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书 记 员  李红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