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