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宝恒与郑州市交通科技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恒,郑州市交通科技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恒。委托代理人李春凤。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交通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付香枝。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宝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交通科技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市交通科技职业培训学校已不再原住所地办公,现住所地不详,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州市交通科技职业培训学校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宝恒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5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郑州市交通科技职业培训学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