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审结,该案(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某某所有牌号为豫EPK3**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程秀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