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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法委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赵宝卫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3)张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请求人赵宝卫,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赔偿义务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秀海,该院院长。赵宝卫因重审无罪申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张东法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决定赔偿赵宝卫人身自由赔偿金3647元,赔偿赵宝卫2007年8月18日至8月27日住院医药费3080.5元,护理费540元,住院期间交通费360元,给付赵宝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回赵宝卫其他赔偿请求。决定作出后,赵宝卫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7项申请事项:1、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674元;3、支付两次住院的费用5432.1元;4、两次住院护理费16411.5元;5、交通费6年共计10000元;7、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并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赵宝卫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被桥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其在张家口市看守所羁押20天。2009年4月1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宝卫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宝卫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赵宝卫以北京协和医院出具的“听性诱发电位损害不真实导致���法鉴定错误”为由,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张刑再终字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2)东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赵宝卫无罪。赵宝卫于2013年1月10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张东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一)赔偿侵犯赵宝卫人身自由赔偿金3647元;赔偿赵宝卫2007年8月18日至8月27日住院医药费3080.57元,护理费540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360元;给付赵宝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10627.57元;(二)驳回赔偿请求人赵宝卫的其他赔偿请求。决定作出后,赵宝卫不服,申请本院赔偿���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认为,赵宝卫申请国家赔偿,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是正确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赔偿侵犯赵宝卫人身自由赔偿金3647元是正确的。给付赵宝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也是适当的。赵宝卫向本院申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中华人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赔偿赵宝卫取保候审期间住院医药费3080.57元、护理费540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360元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宝卫其它请求事项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关于赔偿赵宝卫2007年8月18日至8月27日住院期间的医药费3080.57元、护理费540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360元的决定事项。二、维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赔偿侵犯赵宝卫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647元的事项。(20天x182.35=3647元)三、维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支付赵宝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项。四、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赵宝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五、驳回赵宝卫的其它赔偿请求。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