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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韩建群与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群,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74号原告韩建群。被告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群与被告常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