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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一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宣告高尊龙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高尊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民一特字第7号申请人高某某,女,2008年12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肖乾刚,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系申请人高某某的祖父。委托代理人肖友运,湖南省隆回县羊古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高尊龙,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人高某某申请宣告高尊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某诉称:其母肖龙英生于1985年6月19日,与被申请人高尊龙于2008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日生下高某某,肖龙英因患急性心肌梗塞于2011年5月2日死亡,高尊龙精神受到重大打击,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与家人无任何联系,高尊龙下落不明已达2年之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高尊龙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高尊龙,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2008年1月6日高尊龙与肖龙英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日生下高某某,肖乾刚是肖龙英的父亲。肖龙英因患心脏病于2011年5月2日死亡,2011年5月高尊龙因其妻子肖龙英死亡而离家出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7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高尊龙的公告。被申请人高尊龙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委会向本院证明高尊龙没有失踪,高尊龙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打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尊龙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瓦寨镇观音阁村委会向本院证明高尊龙没有失踪,高尊龙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打工,高尊龙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得不到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宣告高尊龙失踪的条件,本院应依法驳回高某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高某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海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廖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