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钦南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世东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东,绰号“黑桃三”,男,身份证号码:×××453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城区茅岭乡××村××角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被防城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0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8月7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玉松,被告人陈世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世东与陈XX、陈某某等人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兴港大道农贸市场旁边的兴隆饭店一起吃饭。期间被告人陈世东以接朋友为由向陈xxx借摩托车,拿到摩托车钥匙后便到该饭店门前将陈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阳牌桂PBC59**号弯梁摩托车偷开走。经物价部门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2012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陈世东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龙门港镇西村村委低径村委低径尾处寻找亲戚,途中见到郑XX停放在虾塘屋外的一辆飞鹰牌桂N93A**号弯梁摩托车,钥匙还插在车上,被告人陈世东便将该车及车尾箱内的450元人民币盗走。经物价部门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世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2年11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世东与陈XX、陈某某等人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兴港大道农贸市场旁边的兴隆饭店一起吃饭。期间被告人陈世东以外出接朋友为由向陈xx借摩托车欲拿去卖换钱用,骗到陈xx的大阳牌桂PBC59**摩托车钥匙后便将摩托车开走。同月5日,被告人骑着摩托车去防城港市港口区立交桥旁“阿里妈妈”大排档喝酒时,其停放在该大排档的摩托车被盗窃。经物价部门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3日,陈xx报称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兴港大道兴隆饭店被盗一辆大阳牌桂PBC59**号摩托车,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于2013年5月6日立案侦查。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3日中午,其和“黑桃三”、陈xx、曾xx及“黑桃三”的两个朋友共6人一起在防城港市茅岭乡菜市场旁的兴隆饭店吃饭。期间“黑桃三”就向陈xx借车,说是去接朋友,之后陈xx就将摩托车钥匙给“黑桃三”,“黑桃三”离开后,其和陈xx、曾xx在兴隆饭店等一个多小时没见“黑桃三”回来便打他电话,他不接。其几人便到兴港大道上寻找“黑桃三”,找了大约30分钟又回饭店等了两个多小时,再打“黑桃三”电话时已是关机。黑桃三偷走的是一辆车牌号为桂PBC5**的黑色大阳牌摩托车。3.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3日,其和“黑桃三”、陈某某、陈甲、曾xx、曾甲等人在茅岭乡菜市场的兴隆饭店吃饭喝酒。吃到一半时,“黑桃三”向其借摩托车说是到茅岭中学接人,其便借车给“黑桃三”。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不见“黑桃三”回来,其几人便下楼打电话给“黑桃三”,但他不接电话。其又等了两个小时还是不见“黑桃三”回来,饭店老板说其车可能被偷了,其才报警。其被“黑桃三“盗走的一辆大阳牌DY110-2E摩托车,车牌号为G桂PBC5**,车身黑色。4.被告人陈世东供述。证实被告人陈世东对其多次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11月初的一天,其和陈某某、“老四”(即陈xx)等几名男子到茅岭乡街上玩,其中“老四”驾驶一辆摩托车。后来大家一起到茅岭农贸市场旁的一家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其以接人为由向“老四”借摩托车,老四答应后,其便摩托车钥匙,将“老四”停在该饭店门外的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开走,往防城港市港口方向开,途中几次接到“老四”打来电话都没接。途径跨海大桥时,其将车牌取下丢进海里,后一直在港口区玩,第三天凌晨1时许在防城港口区立交桥旁的阿里妈妈大排档喝酒时,将车停在阿里妈妈旁边,喝完酒时发现该车被偷了。5.钦南价鉴(2013)1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陈xx被盗的大阳牌DY110-2E型摩托车价值人民3420元。陈xx被盗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陈世东及被害人。6.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证实证人陈某某、被害人陈xx均能准确辨认出借走陈xx摩托车的人是被告人陈世东。7.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陈世东指认防城港市茅岭乡兴港大道茅岭乡农贸市场旁边兴隆饭店门口盗窃现场的情况。二、盗窃罪2012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陈世东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龙门港镇西村村委低径村委低径尾处寻找亲戚,途中见到郑xx停放在虾塘屋外的一辆飞鹰牌桂N93A**号弯梁摩托车,钥匙还插在车上,被告人陈世东便将该车及车尾箱内的450元人民币盗走。经物价部门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世东于2008年曾因犯抢劫罪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防城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郑xx报称,2012年11月5日11时10分,其停放于钦州市龙门港镇西村村委低径村低径尾自家虾塘屋外的一辆摩托车被盗,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侦查。2.桂N93A**号摩托车行驶证彩印件。证实被盗的桂N93A**号摩托车登记的所有人为郑甲即郑xx的儿子。3.被害人郑xx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5日中午11时许,其驾驶桂N93A**号黑色飞鹰牌摩托车回到龙门港镇西村村委低径尾自己养殖的虾塘的房屋,将摩托车停在屋旁,没拔出钥匙便进到房间上厕所。出来时发现摩托车被盗,邻居说是一个光头的年轻男子把摩托车开走。其继续到周边虾塘问,后才知道去虾塘旁边的养殖户“陈三”的侄子偷走其摩托车。11月6日上午,防城港的交警联系到西村村委的干部称其摩托车在防城港市出车祸了,其才到龙门边防派出所报案。3.调取清单--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防城大队江山中队提供的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钦州市公安局龙门边防派出所依法向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防城大队江山中队收集证据材料。2012年11月6日1时26分,被告人陈世东驾驶所盗的贵N93A**号摩托车在防城港市滨海一级公路31km+5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被防城港交警支队江山中队依法扣押。4.被盗摩托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依法追回的郑xx被盗的桂N93A**号摩托车进行拍照,该车是一辆黑色的飞鹰牌弯梁摩托车。5.调取证据清单、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材料。证实被告人陈世东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2年11月6日进入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同月15日出院。6.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陈世东因车祸受伤在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神志清醒、语言清楚。7.被告人陈世东供述。证实2012年11月5日,其去到钦州龙门港镇西村村委低径尾三伯陈立福的虾塘找他借钱,三伯不在。其变四处转悠,看见路边一辆车牌号为桂N93A**的弯梁摩托车,钥匙就插在摩托车上,于是其就坐上摩托车开走。次日,其驾驶该车在防城港市玩时发生车祸受伤,便进入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时其所盗窃的摩托车尾箱内有人民币现金450元,都被其用掉了。8.钦南价鉴(2012)2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郑xx被盗的飞鹰牌FY11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郑xx被盗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陈世东及被害人。9.公(南)勘(2012)11015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陈世东盗窃郑xx摩托车的现场情况,中心现场位于龙门港镇西村村委低径村低径尾郑xx虾塘屋旁的小路边。10.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陈世东指认钦州龙门港镇西村村委低径村低径尾虾塘盗窃现场的情况。认定涉及本案事实的其他综合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世东的户籍信息,陈世东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2.抓获情况说明(巴马派出所出具)。证实2013年4月17日23时18分,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公安局巴马派出所民警根据110指令,在巴马县宝地旅馆501号房内江在逃人员陈世东抓获。3、(2008)防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2010)防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2012)北监释字第239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世东于2008年曾因犯抢劫罪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防城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2年9月29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世东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但在第一起作案中,被告人陈世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世东第一起犯罪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世东以接朋友为由借走被害人陈xx的摩托车,欲拿去卖换钱用。主观上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陈世东第一起作案犯盗窃罪,定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在第二起作案中,被告人陈世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世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世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世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所处罚金,应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世东向陈世瑶退赔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向郑良标退赔人民币二千零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廖 朝 霞人民陪审员 杨 祖 色人民陪审员 杨 洪 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欧阳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