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胡建新与张雄坚、方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新,张雄坚,方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胡建新。委托代理人何志明。委托代理人王韩英。被告:张雄坚。被告:方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新与被告张雄坚、方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6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胡建新负担。审 判 员 胡胜克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卓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