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海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9号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雅荷中环大厦2-5-E室。法定代表人:高红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银,女。被告:西安海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大厦2单元021610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海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支付原告货款19000元,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