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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唐品存人民陪审员  金飞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来源: